咸丰三年(1853)5月始制银钞,定名为官票,先在京师试用,之后向各省推广,面额以银两为单位,有1两、3两、5两、10两和50两等不同面值,用高丽纸印制,上有满汉文户部官票字样。
由于竞争和费率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呈现上升的趋势,而低利率市场环境下,债券的收益率曲线在进一步的平滑,保险资金不得不要继续寻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这是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非常大的一个挑战,在这个背景下,关注估值相对合理的香港等海外市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资产配置选择。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中国经济出现阶段性的低点,随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开放举措,例如:加入WTO,国企改革,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并股改上市,培育房地产市场等,激发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升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增长周期,到2007年到了一个周期的高点,随后在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增长有一个陡峭的回落,到2009年达到一个阶段性的低点。
二、经济转型也在带动金融业的转型 经济转型的趋势,必然会影响到金融结构转型,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在内,整个中国的金融体系最擅长的是服务于成长和成熟阶段的企业,但是在经济的转型时期有大量的初创企业,有大量的转型企业和大量的问题企业需要重组,所以经济转型带来金融转型的一个很现实的挑战就是从成长、成熟型企业为主的金融服务,向覆盖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转化,实际上在初创和转型调整阶段,企业从金融体系里面获得金融支持是明显不足的,这也是银行证券保险下一步转型服务的关键。英国退欧变局从基本面来看有助于缓解短期的贬值压力。而5月9号的《开局首季问大势》强调政策的重点是供给侧才是下一阶段的关键重点,在需求侧的刺激不能够越位,不能够给供给侧改革带来负担。面对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下,中国的决策者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深化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思路的过程。供给侧改革提出来之后,我们观察到决策层在不同阶段对经济政策的重点关注也有一些变化,最典型的是在人民日报有三次以权威人士的文章发表。
进入 巴曙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经济 金融行业 。在这样一个动荡的国际环境下,为了应对外部经济的冲击,我们观察到,人民币汇率的灵活性明显提高,现在市场已经逐步接受了人民币汇率会是灵活波动的汇率,这对于应对外部冲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缓冲。从中国目前银行业的集中度风险监管来看,这无疑会增加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实施负担,短期内对其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注重集中度风险测控,增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资本充足率框架是针对银行自身进行约束,而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则是对机构间的风险敞口进行约束,缓解交易对手趋同以及区域、行业关联等现象,从而减小不可预期损失对银行业的连锁冲击,也减弱银行羊群效应所造成的风险过度集中。*总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表2的数据是各银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量和披露的。第二,将监管门槛下调到5%。最后,在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方面,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将在2019年1月1日与巴塞尔III同时生效,而且彼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过渡也已完成,将是银行监管的又一里程碑。
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演进 本次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为特征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中的诸多弊端,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方面的缺陷也位列其中。在监管上限方面,与BCBS新标准以及核心原则相比,中国对单一贷款客户的监管上限最为严格(见表3现行标准一栏),但其主要针对贷款类的大客户,风险暴露统计口径较窄,同时主要约束单一客户,对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监管上限也是直接加总,未考虑关联性。
1991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的测度与控制》(BCBS,1991)中提出,大额风险暴露关注的是集中度风险(concentration risk),风险暴露的测度应该反映出单一交易对手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正是由于在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中没有制定统一的量化监管要求,加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存在一些差异,各国(地区)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程度有所不同,并且对关联交易对手方的界定上也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从而导致了各国监管上的差异。所以对于识别关联交易对手方,实际中的控制权和经济上的依赖权都至关重要。然而,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并未就此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五.对中国的监管启示 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之后针对集中度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制定的有效监管措施,也是对现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补充,对于识别交易对手、约束集中度风险、控制非预期损失、预防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资料来源:根据各银行2012年年报整理 *系统重要性银行 从表3可以看出,在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报告门槛方面,BCBS新标准远低于核心原则制定的监管报告门槛,例如按核心原则计算,工商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报告门槛约是1299亿,而调整后的 BCBS 新标准约是505亿。对于大型银行而言,集中度风险主要是行业集中度,其往往与经营稳健的大 型国企有着较好的信任关系,对集中度风险可控性较强。而BCBS新标准的监管上限与核心原则虽然都采用25%合格资本的上限,但由于BCBS新标准将合格资本从资本总额变为一级资本造成实际上限下调,而且如果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采用核心一级资本的话,会进一步降低监管上限,使监管更为审慎。
同时指出贷款是大多数银行的重要业务,所以信用风险集中是集中度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要求银行定期对其主要的信用风险集中进行压力测试,以测控这类风险暴露在市场环境恶化时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冲击。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虽然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都分别对大额风险暴露出台了相应的指引和法规,但是仍旧缺乏统一的一致性规则,在监管的适用范围、大额风险暴露的上限值、合格资本的定义、各类风险暴露的测度方法、对风险缓释的处理以及对特殊风险暴露计量等方面都没能制定统一有效的监管规则,各国监管的差异性较大,而各国的监管差异也加剧了危机传染。
各国的监管差异导致在大额风险暴露的测控上难以沟通合作,加剧了大额风险暴露向全球系统性风险转化的可能,同时在监管力度方面,存在某些国家(地区)监管趋严,而另一些则监管不足,造成各国所承担的金融稳定责任失衡,产生监管套利。综合上述分析,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在原有监管基础上 进行的重大改进,增加监管指标的敏感性,强化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同时注重监管力度的适度性。
2013年发布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将交易对手的范围从单一交易对手扩大至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其对交易对手的定义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确认,一是实际中的控制权,二是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同时针对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大而不倒的问题,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也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单独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缓解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性,并且注重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来规范金融产品交易,降低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稳定。其次,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也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普通银行进行差别监管,在监管门槛相同的情况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上限比普通银行下调了10~15个百分点,旨在降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风险传染性。(一)交易对手方的识别 在确定交易对手之前,有必要明确交易对手的定义,即采用什么标准来确认各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为交易对手方。对此,巴塞尔委员会将那些超过银行合格资本5%以上的风险暴露定义为大额风险暴露。表3是根据表2中的数据来计算的,其中 BCBS 新标准一栏是根据新框架的公式(3)、(4)计算的,并且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公式(5))来计算上限,现行标准和核心原则两栏分别采用中国现行的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中的最大一家客户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上限(见表1)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标准,即公式(1)、(2)来与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进行比较分析。
然而,采用内部模型的弊端也随之产生:第一,将模型风险引入风险暴露的测量之中。对此巴塞尔委员会引进透视法(look-through approach,LTA)来确定潜在交易对手方以及风险来源。
表一中国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 从表1可以看出,对敞口设立上限的方法非常简单直观而且易于操作,例如对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从风险暴露的来源上进行约束,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关联交易对手方等进行归集和监管,有效控制风险集中爆发给银行造成的冲击。
巴塞尔委员会在1991年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的测度与控制》中将交易对手定义为通常情况下的公司这类单一法律实体,且无论民营还是国有公司都视为单一交易对手。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落地巴塞尔III时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对巴塞尔III的实施是面向所有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也不例外,这就不可避免地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产生不同的监管影响,尤其会使中小银行面临较大压力。
中国现行集中度风险监管与新框架有较大差距,实施新框架需要考虑多方面问题。因此,制定统一合理易于操作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巴曙松,2002)。因为一级资本净额与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的一级资本类似,所以本文采用一级资本净额作为合格资本来计算中国银行实施新框架的监管门槛与上限。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目标是银行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吸收非预期损失,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的合格资本(eligible capital)定义为巴塞尔III框架下定义的核心一级资本或者一级资本,这与巴塞尔III对资本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提升资本损失吸收能力的理念是相一致的。
综合分析来看,使用内部模型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第一,如果银行合理设计并有效使用内部模型则能够考虑更多风险类型,这是标准法所不能做到的。当银行陷入危机时,往往会发现危机前看似独立的多个交易对手实际上是关联的,从而可以看成同一交易对手,因为关系密切的各个交易对手之间的业务或资金联系,会使银行数笔大额风险实际上连成同一风险。
这类风险暴露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类似金融产品,衡量这类交易的大额风险暴露,关键在于识别潜在风险来源,透过复杂的金融交易识别交易对手并对同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总敞口进行测度和约束。第二,会使各个银行对同一类型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从而造成不同的结果。
通过对多个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实际控制权以及经济依赖的识别来确定关联交易对手,并把这些具有关联性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加总计为同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有效性十分重要,可以说是约束大额风险暴露的重要基础。三.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概念 伴随着对大额风险暴露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定义也不断完善。
四.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比较分析 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补充。总体上BCBS新标准所制定的监管报告门槛比核心原则降低了近三分之二,可见巴塞尔委员会旨在对潜在大额风险暴露进行监控,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预防性,并且试图对集中度风险进行全面监督。在计算风险暴露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不允许使用内部模型作为计算风险暴露的基准。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也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
针对这一情况,各国监管当局分别制定了相应的集中度监管指标和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也将集中度监管列入第二支柱,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始终未有明确统一的量化标准。但巴塞尔II并未明确提出集中度风险的监管上限以及监管报告的门槛等量化指标。
该监管框架也是对近来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回应,特别对影子银行所涉及的资产证券化、集合投资(Collective investment undertaking,CIU)等方面的大额风险暴露进行了关注总体上BCBS新标准所制定的监管报告门槛比核心原则降低了近三分之二,可见巴塞尔委员会旨在对潜在大额风险暴露进行监控,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预防性,并且试图对集中度风险进行全面监督。
这类风险暴露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类似金融产品,衡量这类交易的大额风险暴露,关键在于识别潜在风险来源,透过复杂的金融交易识别交易对手并对同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总敞口进行测度和约束。(三)风险暴露的定义与测度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原则,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规定风险暴露的范围应包含所有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需要消耗银行资本的风险暴露。